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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礦不處理就嚴懲!《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新增25條規定

來源:未知時間:2023-10-24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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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guo)家應急管理部(bu)公布《尾(wei)礦庫(ku)安全管理規定(2019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后的《規定)》由7章72條組成,與原《規定》相比,章節無變化,刪除了2條,合并了6條,新增了25條。

主要修訂內容有(you):


(一)嚴格準(zhun)入(ru)門檻,防止出現新(xin)的“頭頂庫”

 

為加強尾礦庫源頭管(guan)理,避免出現“先天不足”,防止產生新的“頭頂庫”,增加了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禁止作為尾礦庫庫址的3類情形,新建、改建、擴建的5類禁止建設情形和加高擴容的7類禁止情形。上述(shu)禁止情形(xing),多數出自《工作方案》,如禁止建設“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或“四、五等庫未采用一次建壩的”尾礦庫。

 

(二(er))替換了“頭頂庫”和“安全度”提法

 

一是替(ti)換(huan)了“頭頂庫”提法。《規定(ding)》中用“尾礦壩壩腳下游一公里范圍內有居民區、工礦企業、集貿市場、休閑健身娛樂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或者有二級及以上等級公路、鐵路等生產生活設施的”,代替了“頭頂庫”提法(第十條、第十二條)。

 

二是取消了安全度定義。根據各地反映,原有(you)的(de)危庫(ku)(ku)、險(xian)(xian)庫(ku)(ku)、病(bing)庫(ku)(ku)定義已不(bu)適(shi)應現(xian)代監管需要,同(tong)時為(wei)保(bao)持與(yu)正在修訂的(de)《尾礦庫(ku)(ku)安(an)全(quan)規程》一致(zhi),將安(an)全(quan)度相(xiang)關提法(fa)刪除,將險(xian)(xian)庫(ku)(ku)和(he)危庫(ku)(ku)分別采用(yong)了重大事故隱患和(he)重大險(xian)(xian)情與(yu)之(zhi)對(dui)應(第三十八(ba)條至第四十條)。

 

(三(san))提高相關(guan)單位資質要求,確(que)保尾礦庫建(jian)設質量(liang)

 

為確保尾礦庫(ku)建設質(zhi)量,提高(gao)(gao)本質(zhi)安全(quan)度,從勘察、設計、評價、施工、監理和閉(bi)庫(ku)全(quan)生命周期提高(gao)(gao)了有關單位資質(zhi)要求,增加了以下五部分(fen)內容:

 

一是提高了勘察單位(wei)資質,要求同(tong)時具有(you)巖土工程專(zhuan)業(ye)資質和水文地質勘察專(zhuan)業(ye)資質(第十三條第一款)。

 

二是對(dui)從事(shi)尾(wei)礦(kuang)庫安全評價師(shi)的專業提出了(le)具(ju)體(ti)要求,規定必(bi)須包(bao)含(han)土木工(gong)程(cheng)(cheng)、安全工(gong)程(cheng)(cheng)、水利工(gong)程(cheng)(cheng)等(deng)學科專業(ye)(第(di)(di)十三條(tiao)第(di)(di)一款(kuan)、第(di)(di)二(er)十五條(tiao))。

 

三是提高了四等(deng)、五等(deng)尾礦庫建設項(xiang)目施工資(zi)質要求,由原先的總承(cheng)包(bao)(bao)(bao)三級(ji)(ji)(ji)或(huo)者(zhe)三級(ji)(ji)(ji)以上(shang)資質(zhi)(zhi),或(huo)者(zhe)專業承(cheng)包(bao)(bao)(bao)一級(ji)(ji)(ji)、二(er)級(ji)(ji)(ji)資質(zhi)(zhi),提高到總承(cheng)包(bao)(bao)(bao)二(er)級(ji)(ji)(ji)以上(shang)資質(zhi)(zhi),或(huo)者(zhe)專業承(cheng)包(bao)(bao)(bao)一級(ji)(ji)(ji)資質(zhi)(zhi)(第(di)十三條第(di)三款(kuan))。

 

四(si)是(shi)明確了尾礦庫運行中發生(sheng)9類重大事項變更時,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與建設項目所需資質一致(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五是增(zeng)加了對(dui)勘察、設計(ji)、施工(gong)、監理(li)單位相關違規(gui)情形的規(gui)定,對將建設工(gong)(gong)程(cheng)發(fa)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ji)的勘察(cha)、設計、施工(gong)(gong)、監理(li)單位(wei),勘察(cha)、設計、施工(gong)(gong)、工(gong)(gong)程(cheng)監理(li)單位(wei)超越資質等級(ji)承攬(lan)工(gong)(gong)程(cheng)和(he)承包單位(wei)將承包的工(gong)(gong)程(cheng)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有關企業納入安全生產不良(liang)記錄“黑名單”管理(第五十四條)。

 

(四(si))強化(hua)落(luo)實企(qi)業主體責任

 

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尾礦庫日常安(an)全管理水平,增加(jia)了以(yi)下四部分內(nei)容:

 

一(yi)是增加了專職安全(quan)生產(chan)管理人員(yuan)和專業技(ji)術人員(yuan)最低(di)數量要求,規定(ding)三等及以上尾礦庫(ku)專職安(an)全生產管理人員(yuan)應不(bu)少(shao)于6人、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3人,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3人、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2人(第五條第二款)。

 

二是增加了特種作(zuo)業人員最(zui)低數量要求(qiu),規(gui)定三等及以上尾礦(kuang)庫特種作業人員(yuan)應不少于(yu)1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特種作業人員應不少于8人(第六條第二款)。

 

三是(shi)增加(jia)了風險管控(kong)內容(rong),規定了企業要構建(jian)尾礦庫安全風(feng)險管控體系(第(di)二(er)十七條(tiao)(tiao))、及時糾正偏差(cha)(第(di)二(er)十八條(tiao)(tiao))和動態評估風(feng)險(第(di)二(er)十九條(tiao)(tiao))等三個方(fang)面內容。

 

四是增加了企業日(ri)常運行管(guan)理有關條款,包括子壩堆(dui)筑的岸(an)坡清(qing)理和(he)質量(liang)檢查(cha)(cha)(第(di)三十三條(tiao))、企業日常檢查(cha)(cha)項目(mu)和(he)頻(pin)次(第(di)三十四條(tiao))、尾(wei)礦庫汛前調洪演(yan)算以(yi)校(xiao)核防洪能力(第(di)三十五(wu)條(tiao))、汛期嚴格控制水(shui)位和(he)運行控制參數(第(di)三十六條(tiao))、施工記錄和(he)隱蔽工程檔案管理等要求(第(di)十六條(tiao)第(di)一款)。

 

(五)查漏補缺,規范尾(wei)礦庫(ku)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地在(zai)執行38號令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制度漏洞,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補充了(le)以(yi)下四(si)部分內容:

 

一是(shi)針(zhen)對建設(she)過程(cheng)中企業隨意(yi)進行重大(da)設(she)計變更(geng),不(bu)及時申請設(she)計審(shen)查,往(wang)(wang)往(wang)(wang)在竣工驗收前已經既成事實,才報應急管理部門(men)審(shen)查,不(bu)能從源(yuan)頭上確保尾礦庫安全,因此,規定了建設(she)過(guo)程中發生重大(da)設(she)計變更的,必(bi)須先立即(ji)停止施(shi)工,原則上由原設(she)計單位出具重大(da)設(she)計變更,經原批準(zhun)部門(men)審(shen)查批準(zhun)后,方可施(shi)工(第(di)十(shi)七條(tiao))。

 

二(er)是(shi)明確(que)了施工(gong)工(gong)期要求(qiu),規定了企業(ye)應當(dang)(dang)在建設(she)(she)工期內完(wan)(wan)成施工,不能按期完(wan)(wan)成的(de),應當(dang)(dang)由原(yuan)設(she)(she)計單位重新確定需要延(yan)(yan)長(chang)(chang)的(de)時(shi)間,建設(she)(she)單位應當(dang)(dang)在原(yuan)建設(she)(she)工期到期三個月前(qian)向原(yuan)批(pi)準(zhun)部門報告,延(yan)(yan)長(chang)(chang)期限不得(de)超過一年,不得(de)重復延(yan)(yan)期;延(yan)(yan)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wan)(wan)成建設(she)(she)的(de)撤(che)銷原(yuan)審查(cha)批(pi),若(ruo)再行(xing)建設(she)(she),應當(dang)(dang)重新履行(xing)“三同時”程序(第十八條)。

 

三(san)是增(zeng)加了運行過程中發(fa)生重大事項變更(geng)的要(yao)求(qiu),規定企業應當立即停(ting)止排(pai)尾和筑(zhu)壩,由原(yuan)設計單(dan)位進行技術論證、出具(ju)設計變(bian)更,并(bing)報原(yuan)批準部(bu)門(men)審查(cha)批準,未經審查(cha)批準的,不得生產運行(第(di)二十四條)。

 

四是針對目(mu)前尾礦庫(ku)試運行報告時只有起(qi)止日期,而無明確的運(yun)行(xing)(xing)(xing)方案(an)、應急(ji)措施和組織保障等內容(rong),明確了企業(ye)試(shi)運(yun)行(xing)(xing)(xing)需要編(bian)制(zhi)試(shi)運(yun)行(xing)(xing)(xing)方案(an)及(ji)內容(rong)(第二(er)十(shi)(shi)條(tiao))、規定了試(shi)運(yun)行(xing)(xing)(xing)提交的資料及(ji)企業(ye)對資料真實性負責要求(qiu)(第二(er)十(shi)(shi)一條(tiao))、增加了試(shi)運(yun)行(xing)(xing)(xing)最短時限不(bu)少于30日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六(liu))明確(que)尾(wei)礦庫(ku)監測預警(jing)要求

 

針對目(mu)前尾(wei)礦庫在(zai)線(xian)監測系(xi)統存在(zai)的監測內容不全、運(yun)行不穩定、僅(jin)有數值顯示而無實際的預(yu)警(jing)功能等弊端,結合《工作方案》,從三個方面對尾(wei)礦庫在(zai)線(xian)監測系(xi)統提出了要求:

 

一(yi)是要求所有尾礦庫(ku)必(bi)須建設在線監測系統;

二是對系統的預警功能進(jin)行(xing)了規定(ding);

三是要求接入到(dao)地方應急管理部(bu)門的(de)尾礦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xin)息平臺(tai)(第三十一條)。

 

(七(qi))強化安全監管責任

 

一(yi)是明確尾礦(kuang)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級(ji)應(ying)急(ji)管理部門(men)負責,不得委托下放。解決基(ji)層應(ying)急管理部門專業人員缺(que)乏、專家(jia)水平有限,安全設施設計存在嚴重缺(que)陷(xian)也予以審查通過,致使尾礦庫(ku)本質(zhi)安全水平無法得到提高(gao)的問題(第七條第二款)。

 

二是規定(ding)建立(li)安全風(feng)險分(fen)級監(jian)管機制,明確(que)每座尾礦(kuang)庫只有(you)一(yi)個監管責任主體,避(bi)免多頭監管,推諉責任,減輕企業負擔(第(di)八條(tiao)第(di)一(yi)款)。

 

(八)強化了應急(ji)救援有關要(yao)求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ji)條例》和應急(ji)管理有關(guan)要求:

 

一是(shi)要求建立與下游聯動(dong)的應急警報系統;

二是對(dui)救援物資進行了補(bu)充;

三是要求每年汛前至少進行一次演(yan)練(lian),突出防(fang)汛的重要性。

 

(九(jiu))規范了回采程序(xu)及要求

 

一是對回采項目(mu)“三同時”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回采(cai)安全設(she)施(shi)設(she)計(ji)應當(dang)報應急管理(li)部門審(shen)查批準(zhun),嚴禁未經設(she)計(ji)并經審(shen)查批準(zhun)擅自回采(cai)尾礦(kuang),安全設(she)施(shi)經驗收合格后(hou),應當(dang)申請尾礦(kuang)庫安全生產許可(ke)證(第(di)(di)四十二條(tiao)、第(di)(di)四十三條(tiao))。

 

二是明確(que)回采(cai)作(zuo)業要(yao)求,要求按(an)照回采設計實施尾(wei)礦回采,嚴(yan)禁邊回采邊放礦,防止尾(wei)礦回采作業對尾(wei)礦壩和排洪系統安全造成影(ying)響(xiang)(第(di)四十四條)。

 

三(san)是(shi)對(dui)回采后(hou)的程(cheng)序進行(xing)了規定,回(hui)采(cai)后不再進行排尾(wei)作業(ye)的,要求按本規定履行閉(bi)庫程序,尾(wei)礦(kuang)庫經回(hui)采(cai)后原則上不得再用來(lai)排尾(wei),特殊情況下再利(li)用作為(wei)排尾(wei)的,應當按照新建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評價和設計,并(bing)編制安全(quan)設施設計,安全(quan)設施經驗收合(he)格后,申請尾(wei)礦(kuang)庫安全(quan)生產許可證(第四十五(wu)條)。

 

四是鼓(gu)勵對小(xiao)型尾礦(kuang)庫實(shi)施全部回采,其安全設施(shi)“三同時”程序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制定(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十)補充了閉庫有關規定

 

一是新增(zeng)停用(yong)時(shi)間超過3年尾礦庫進行閉庫的要求(第四十七條)。

 

二是規范了閉庫程序(第(di)四十九條(tiao))。

 

三(san)是對閉庫后(hou)的監(jian)管進(jin)行了厘清(qing),規(gui)定閉庫后(hou)應及時(shi)按照有關規(gui)定注銷安全(quan)生(sheng)產許可證(zheng),不(bu)得再作為尾礦庫進(jin)行使用(yong),不(bu)再作為尾礦庫進(jin)行安全(quan)監管(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四是強調了閉(bi)庫工作(zuo)的主體(ti),刪除了閉(bi)(bi)(bi)庫后的管(guan)理要求,規定(ding)尾礦庫閉(bi)(bi)(bi)庫工作由(you)(you)原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負責,對解(jie)散(san)或(huo)(huo)者關閉(bi)(bi)(bi)破產(chan)的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其(qi)尾礦庫閉(bi)(bi)(bi)庫工作,由(you)(you)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出資人(ren)或(huo)(huo)其(qi)上級主(zhu)管(guan)單位(wei)負責,無上級主(zhu)管(guan)單位(wei)或(huo)(huo)者出資人(ren)不(bu)明(ming)確(que)的,其(qi)尾礦庫閉(bi)(bi)(bi)庫工作由(you)(you)應急管(guan)理部(bu)門提請(qing)縣(xian)級以上人(ren)民政府指(zhi)定(ding)單位(wei)負責(第五十條)。

 

(十(shi)一)增加(jia)對企業違法違規行(xing)為(wei)的處罰力度

 

一是針對前五章有對企業的具體要求,而第六章“法律責任”沒有明確對應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處罰內容,使企業履責和追責一一對應。

 

二是(shi)加大了處(chu)罰力度,處(chu)罰按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安全生(sheng)產法(fa)》進行了修改;

 

三(san)是增(zeng)加了(le)具(ju)體(ti)違法違規(gui)描述。(第(di)五十(shi)七條至第(di)六(liu)十(shi)一(yi)條、第(di)六(liu)十(shi)二至第(di)六(liu)十(shi)九條)。

 

(十二)明確尾礦(kuang)庫(ku)的定義

 

在(zai)附則中增加了一條即第七十一條,明確尾(wei)礦庫(ku)是指用以(yi)貯(zhu)存(cun)金(jin)屬非金(jin)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pai)出尾(wei)礦的場(chang)所(suo),將冶煉、電解等工藝產生(sheng)的廢渣(zha)堆存(cun)場(chang)所(suo)排(pai)除在(zai)尾(wei)礦庫(ku)之外。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ding)(2019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er)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核工(gong)業(ye)礦山尾礦庫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san)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kuang)庫(ku)建(jian)設、運行、回(hui)采、閉庫(ku)的安(an)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kuang)庫(ku)等(deng)別劃分(fen)標準,按照《尾礦(kuang)庫(ku)安(an)全規程》執行。

 

第四條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等及以上尾(wei)礦庫專職安(an)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yuan)應不少(shao)于6人,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3人;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3人,專業技術人員應不少于2人。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直接從(cong)事尾(wei)礦庫放礦、筑壩、巡(xun)壩、排(pai)洪和排(pai)滲設施(shi)操作的作業(ye)人員必須取(qu)得特(te)種作業(ye)操作證書(shu),方可上崗作業(ye);三(san)等(deng)及以(yi)上尾(wei)礦庫特(te)種作業(ye)人員應不少于1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特種作業人員應不少于8人。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指導、監督全國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yi))尾礦庫等別為(wei)一(yi)等庫的新建(jian)(jian)、改建(jian)(jian)、擴建(jian)(jian)項目;

(二)尾礦(kuang)庫總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前(qian)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kuang)庫(ku)建設(she)項目的安全設(she)施設(she)計,由省(sheng)級應急管理部門(men)負責審查。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quan)設施設計審查與(yu)竣工(gong)驗收應當符合有關(guan)法律(lv)、行政(zheng)法規的規定。

 

第(di)八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風險分級監管機制,明確每座尾礦庫的監管責任主體。

 

第九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尾礦充填采空區、生產建筑材料等適用技術。

 

第二章 尾礦庫新(xin)建(jian)、改建(jian)、擴建(jian)

 

第十條 尾礦庫庫址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水文氣象、下游生產生活設施分布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后,合理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作為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庫址:

(一)尾礦(kuang)壩壩腳下游一公(gong)里范圍內有(you)居民區、工礦(kuang)企業、集貿市場(chang)、休閑健身娛樂(le)廣場(chang)等(deng)人員密集場(chang)所,或者有(you)二(er)級及(ji)以上等(deng)級公(gong)路、鐵路等(deng)生產生活(huo)設(she)施(shi)的;

(二)位于法定禁止的(de)礦產開采區域內的(de);

(三)尾礦(kuang)淹沒區與(yu)上游(you)其他企業的尾礦(kuang)庫壩體重疊的。

 

第(di)十一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改建、擴建:

(一)獨立(li)選礦(kuang)廠尾礦(kuang)庫;

(二(er))總壩高超過200米的;

(三)四等(deng)、五等(deng)濕式(shi)尾(wei)礦(kuang)庫(ku)未采用(yong)一(yi)次建壩或者五等(deng)濕式(shi)尾(wei)礦(kuang)庫(ku)采用(yong)一(yi)次建壩分期建造的(de);

(四)在(zai)已(yi)有尾(wei)礦庫(ku)下游建(jian)設(she)尾(wei)礦壩,已(yi)有壩體和排洪設(she)施無(wu)安(an)全(quan)保障的;

(五)服務年限小于五年的。

 

第十(shi)二條(tia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加高擴容:

(一)尾礦(kuang)壩壩腳下游一公里(li)范圍內有居民(min)區、工(gong)礦(kuang)企業、集貿市場、休閑健身(shen)娛樂(le)廣(guang)場等人員密集場所(suo),或者有二級及(ji)以上(shang)等級公路、鐵路等生(sheng)產生(sheng)活設施的;

(二)首次建設(she)(she)(she)時未進行(xing)巖土工(gong)程和水文(wen)地質(zhi)勘察,或者截(jie)至加(jia)高擴容前的(de)勘察資料不齊(qi)全、存在無(wu)設(she)(she)(she)計建設(she)(she)(she)的(de);

(三)勘察或者(zhe)安全評價結論為(wei)不宜加高擴容的;

(四)濕(shi)式尾(wei)礦庫改為干(gan)式尾(wei)礦庫的;

(五)利(li)用(yong)曾經出現過(guo)坍塌(ta)或者(zhe)嚴重漏(lou)砂排洪構筑(zhu)物的;

(六)無(wu)完整的(de)子(zi)壩堆筑岸坡(po)清理及質量(liang)檢查記錄的(de);

(七(qi))干式尾礦庫碾壓堆存(cun)工藝與(yu)設計不一致(zhi)或(huo)者壓實度小于設計的。

 

第十三條 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巖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冶金礦山工程、化工礦山或者非金屬礦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采選業評價資質,評價成員中應當有土木工程、安全工程、水利工程等學科專業的安全評價師。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資質。

 

尾礦庫(ku)的(de)勘察、設計、施(shi)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kuan)規定外,還應當按(an)照尾礦庫(ku)的(de)等別符合下列(lie)規定:

(一)一等(deng)(deng)、二(er)等(deng)(deng)、三等(deng)(deng)尾礦庫新建、改(gai)建、擴建建設(she)項(xiang)目,其勘察單位(wei)應(ying)當(dang)(dang)具有(yo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勘察綜合(he)資(zi)質(zhi)(zhi),或(huo)者(zhe)(zhe)同時具有(you)巖(yan)土(t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ye)甲(jia)級(ji)資(zi)質(zhi)(zhi)和水文地質(zhi)(zhi)勘察專業(ye)甲(jia)級(ji)資(zi)質(zhi)(zhi);設(she)計單位(wei)應(ying)當(dang)(dang)具有(yo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設(she)計綜合(he)資(zi)質(zhi)(zhi),或(huo)者(zhe)(zhe)相應(ying)的(de)冶(ye)金(jin)礦山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化工(gong)(gong)(gong)礦山、非金(jin)屬礦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ye)甲(jia)級(ji)資(zi)質(zhi)(zhi);施工(gong)(gong)(gong)單位(wei)應(ying)當(dang)(dang)具有(you)礦山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或(huo)者(zhe)(zhe)水利水電(dian)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施工(gong)(gong)(gong)總(zong)承(cheng)包一級(ji)及以上資(zi)質(zhi)(zhi);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監理單位(wei)應(ying)當(dang)(dang)具有(you)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監理綜合(he)資(zi)質(zhi)(zhi),或(huo)者(zhe)(zhe)礦山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水利水電(dian)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ye)甲(jia)級(ji)資(zi)質(zhi)(zhi);

(二(er))四(si)等、五等尾礦(kuang)(kuang)(kuang)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she)項目,其勘察(cha)單(dan)(dan)(dan)位(wei)(wei)(wei)應(ying)當(dang)同時具(ju)有(you)(you)(you)巖(yan)土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乙級(ji)及以(yi)上資(zi)(zi)質(zhi)和水(shui)(shui)文(wen)地質(zhi)勘察(cha)專業乙級(ji)及以(yi)上資(zi)(zi)質(zhi);設(she)計(ji)單(dan)(dan)(dan)位(wei)(wei)(wei)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you)(you)相應(ying)的冶金(jin)礦(kuang)(kuang)(kuang)山(shan)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化工(gong)(gong)(gong)礦(kuang)(kuang)(kuang)山(shan)、非(fei)金(jin)屬礦(kuang)(kuang)(kuang)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乙級(ji)及以(yi)上資(zi)(zi)質(zhi);施工(gong)(gong)(gong)單(dan)(dan)(dan)位(wei)(wei)(wei)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you)(you)礦(kuang)(kuang)(kuang)山(shan)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或(huo)(huo)者(zhe)水(shui)(shui)利水(shui)(shui)電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施工(gong)(gong)(gong)總承包二(er)級(ji)及以(yi)上資(zi)(zi)質(zhi),或(huo)(huo)者(zhe)有(you)(you)(you)相應(ying)的專業承包一級(ji)資(zi)(zi)質(zhi);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監理單(dan)(dan)(dan)位(wei)(wei)(wei)應(ying)當(dang)具(ju)有(you)(you)(you)礦(kuang)(kuang)(kuang)山(shan)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或(huo)(huo)者(zhe)水(shui)(shui)利水(shui)(shui)電工(gong)(gong)(gong)程(cheng)(cheng)專業乙級(ji)及以(yi)上資(zi)(zi)質(zhi)。

 

第十(shi)四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設計應當對尾礦庫庫址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和安全監測預警系統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設計內容及深度應當滿足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十(shi)五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嚴禁(jin)未經設(she)計(ji)并審查批準擅自加高尾(wei)礦庫(ku)壩體、擴大尾(wei)礦庫(ku)庫(ku)容。

 

第十六條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施工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并做好施工原始記錄、試驗記錄、質量檢測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竣工圖。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尾(wei)礦庫工程檔(dang)案(an)(an)和日常管理檔(dang)案(an)(an),特(te)別是(shi)隱(yin)蔽工程檔(dang)案(an)(an)、安全檢查(cha)檔(dang)案(an)(an)和隱(yin)患(huan)排查(cha)治理檔(dang)案(an)(an),并長期(qi)保(bao)存。

 

第十七條(tiao) 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出具重大設計變更,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一(yi))壩址、壩型、壩高、壩坡比、筑壩材料;

(二)排洪系統型(xing)式、布置、結構、尺寸(cun)及建筑材料;

(三(san))壩體防(fang)滲或者排滲型式、布置。

 

第十八(ba)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在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內完成建設。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確定需要延長的時間,建設單位應當在原建設工期到期三個月前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得重復延期。

 

建設(she)工期內未完成建設(she)且未按本規定向(xiang)應(ying)急(ji)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延(yan)期后仍(reng)然不(bu)能按期完成建設(she)的(de),應(ying)急(ji)管理部門應(ying)當(dang)撤銷原(yuan)審(shen)查批準。

 

若(ruo)再行(xing)(xing)建設(she),應當重新履行(xing)(xing)建設(she)項目安全設(she)施“三同時”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保留完整記錄,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shi)條(tiao)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基建工程,且單項工程、總體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尾礦庫試運行。試運行應當向負有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yi))試運行方案;

(二)應(ying)急救援預(yu)案,包括試運行過程中可能(neng)出現的安全問(wen)題(ti)、應(ying)對措施等;

(三)施(shi)工(gong)報告、監理報告,單(dan)項工(gong)程和(he)總體工(gong)程驗收材料;

(四)主要(yao)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li)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he)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五(wu))主要負責(ze)(ze)(ze)人(ren)安全(quan)生產(chan)(chan)責(ze)(ze)(ze)任制材(cai)料(liao),各分管(guan)(guan)負責(ze)(ze)(ze)人(ren)、安全(quan)生產(chan)(chan)管(guan)(guan)理人(ren)員(yuan)以及職能部門(men)、崗位(wei)安全(quan)生產(chan)(chan)責(ze)(ze)(ze)任制目(mu)錄清單(dan);

(六)安全生產(chan)規(gui)章制度和操作規(gui)程目錄清單;

(七)設(she)置安(an)全生產管(guan)理機(ji)構和配備專職安(an)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tiao) 試運行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she)施(shi)施(shi)工(gong)完成情況;

(二)試運行起(qi)止日(ri)期;

(三)試運行期間的組織管理(li);

(四)試運行程(cheng)序和主(zhu)要工作內(nei)容。

 

第二十二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試運行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應急管理部門(men)應當加強對(dui)建設(she)單位驗收活動和(he)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三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de)安(an)全生產許可證的尾(wei)礦庫,不得(de)投入生產運(yun)行。

 

第(di)三(san)章 尾礦庫運行(xing)

 

第(di)二十四條 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停止排尾和筑壩,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出具設計變更,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生產運行:

(一)筑壩方式;

(二(er))排放方式(shi);

(三)尾礦物(wu)化特性(xing);

(四)壩型、筑壩材料、壩外坡(po)坡(po)比及(ji)維護措施、堆(dui)積壩上升速率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zhi);

(五)壩(ba)體排滲及(ji)反濾層的(de)型式(shi)與(yu)設置;

(六)排(pai)洪(hong)系統的型式(shi)、布置(zhi)、結構(gou)、尺寸及建筑材料;

(七(qi))進水構筑物(wu)終(zhong)止使(shi)用(yong)時的封(feng)堵措(cuo)施;

(八)干式尾(wei)礦庫堆(dui)存推進方向、壓實度(du)、臺階高度(du)及坡(po)比;

(九)設(she)計以外(wai)的尾礦、廢(fei)料或(huo)者廢(fei)水(shui)進庫。

 

上述事項涉及到(dao)勘察、施工、工程(cheng)監(jian)理等(deng)單(dan)位的,有(you)關單(dan)位的資質應當(dang)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評價內容應當包括對尾礦庫現狀與設計一致性、尾礦庫安全管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符合性評價。

 

安全(quan)現狀評(ping)價(jia)應(ying)當符(fu)合(he)有關國家(jia)標(biao)準(zhun)、行業(ye)標(biao)準(zhun)的要求,承擔安全(quan)現狀評(ping)價(jia)工作的單位應(ying)當符(fu)合(he)本規定(ding)(ding)第(di)十三條的規定(ding)(ding)。

 

第二(er)十六(liu)條 尾礦庫運行過程中應當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規定的頻次對壩體進行全面的巖土工程和水文地質勘察,并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穩定性論證。

 

第二十(shi)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構建源頭辨識、過程控制、持續改進、全員參與的尾礦庫安全風險管控體系,開展全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明確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有效實施。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分析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原因,查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并及時糾正,確保尾礦庫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的持續改進和閉環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尾礦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尾礦庫安全風險進行重新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實施新的管控措施:

(一)實施(shi)改建或者擴建工程的;

(二(er))存(cun)在(zai)第二(er)十四條中九類情形之一的;

(三(san))停用時間6個月以上的;

(四(si))出(chu)現重大險情的;

(五)周(zhou)邊環(huan)境出(chu)現顯著變化的;

(六(liu))發生生產安全事故(gu)的(de)。

 

第三(san)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huan)排(pai)(pai)查(cha)治理(li)情(qing)況應(ying)當如實(shi)記錄,建立隱患(huan)排(pai)(pai)查(cha)治理(li)檔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bao)。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人工監測和在線監測相結合的安全監測預警系統,濕式尾礦庫應當至少對壩體位移、浸潤線、庫水位等進行在線監測和重要部位進行視頻監控,干式尾礦庫應當至少對壩體表面位移進行在線監測和重要部位進行視頻監控。安全監測預警系統應當具有水情預警及壩體滲透破壞、坍塌預警功能。

 

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尾礦(kuang)庫在線監測系統(tong)應(ying)當接入(ru)到地方應(ying)急管理部門的尾礦(kuang)庫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平臺。

 

第三十(shi)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di)三十三條 每期子壩堆筑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岸坡清理,經主管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筑壩,做好隱蔽工程記錄、相關影像資料并存檔。

 

上游(you)式(shi)(shi)尾礦筑壩(ba)(ba)采用庫內取(qu)砂堆(dui)筑子壩(ba)(ba)時(shi),取(qu)砂方(fang)式(shi)(shi)和(he)位置應(ying)當滿足設(she)計和(he)有關國(guo)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qiu),確(que)保灘面平整;中線(xian)式(shi)(shi)及下游(you)式(shi)(shi)尾礦筑壩(ba)(ba)應(ying)滿足砂量平衡要求(qiu)。

 

子壩堆筑完成后應當(dang)按照設計和(he)有關國家標(biao)準、行(xing)業(ye)標(biao)準,由主管技術人員對子壩長度(du)、剖面(mian)尺寸、軸線位(wei)置、內外坡比、內坡趾灘面(mian)高(gao)程、筑壩質量等(deng)進行(xing)檢(jian)查,做(zuo)好施工記(ji)錄、相(xiang)關影像(xiang)資料并存檔。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尾礦庫安全規程》要求的檢查項目和頻次,對尾礦庫防洪、排洪設施、尾礦壩、排滲設施、在線監測系統和庫區,以及放礦作業、庫區道路、應急物資等進行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wei)應(ying)當根據檢查結果,采取相應(ying)的處(chu)(chu)理措(cuo)施(shi),并(bing)將檢查記(ji)錄(lu)、處(chu)(chu)理措(cuo)施(shi)等資料進行歸檔。

 

第三十五條(tiao) 尾礦庫運行中,禁止利用尾礦庫蓄水。

 

尾(wei)(wei)礦(kuang)庫每年汛前應當(dang)由符合(he)本規定(ding)第十(shi)三條的(de)設計單位,根據尾(wei)(wei)礦(kuang)庫實測地形(xing)圖、水位和尾(wei)(wei)礦(kuang)沉(chen)積灘面實際情況進行調洪演算,復核(he)尾(wei)(wei)礦(kuang)庫防(fang)洪能力(li),確定(ding)汛期尾(wei)(wei)礦(kuang)庫的(de)運行水位、干灘長度、安(an)全(quan)超高(gao)等安(an)全(quan)運行控制參(can)數。

 

第(di)三(san)十六條(tiao) 尾礦庫汛前應當有計劃的降低庫內水位,非緊急情況禁止驟降庫內水位,防止水位驟降影響壩體穩定。

 

尾礦庫汛期應當盡量降低庫內水位(wei),確保調洪(hong)高度、安(an)全(quan)超(chao)高、防洪(hong)高度、調洪(hong)庫容(rong)、干灘長度、浸(jin)潤(run)線埋深(shen)等主(zhu)要安(an)全(quan)運行控制參數及排洪(hong)系統(tong)泄流能力滿(man)足設計(ji)及每年汛前的調洪(hong)演算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情形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自然災害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建立與下游聯動的應急警報系統,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確保上壩道路、通信、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應(ying)急(ji)救援預案應(ying)當按照規定報負有(you)(you)監(jian)管(guan)責(ze)任(ren)的應(ying)急(ji)管(guan)理部門備案,每(mei)年(nian)汛前至少進行一次(ci)應(ying)急(ji)救援演(yan)練(lian),并將演(yan)練(lian)情況(kuang)報送負有(you)(you)監(jian)管(guan)責(ze)任(ren)的應(ying)急(ji)管(guan)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tiao) 尾礦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產,及時向負有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重大生(sheng)產安全事故隱患(huan)(huan)治理(li)工(gong)作結束后,生(sheng)產經營單(dan)位應當對重大生(sheng)產安全事故隱患(huan)(huan)的(de)治理(li)情況進行(xing)評估。

 

重大生產(chan)(chan)安全(quan)事(shi)故隱患經(jing)(jing)治理(li)后符合安全(quan)生產(chan)(chan)條(tiao)件的(de)(de),生產(chan)(chan)經(jing)(jing)營單位應當(dang)向負有(you)監(jian)管(guan)責任的(de)(de)應急管(guan)理(li)部(bu)門提出恢(hui)復(fu)生產(chan)(chan)的(de)(de)書面申請,經(jing)(jing)應急管(guan)理(li)部(bu)門驗收合格(ge)后,方可恢(hui)復(fu)生產(chan)(chan)運(yun)行。

 

第三(san)十九(jiu)條 尾礦庫出現重大險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產,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搶險,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同時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

 

重大險(xian)情搶險(xian)完(wan)成后,生產經營單位(wei)應當由主(zhu)要負(fu)責人組(zu)織(zhi)制定并實施專項治(zhi)理方案。治(zhi)理工作(zuo)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wei)應當委托(tuo)符合(he)本規定第十三條(tiao)的安全(quan)評(ping)價機構對治(zhi)理情況進行(xing)評(ping)估。

 

重(zhong)大險(xian)情(qing)經搶(qiang)險(xian)和治(zhi)理后符合安全(quan)生產(chan)條(tiao)件的(de),生產(chan)經營(ying)單位應(ying)當向負有監管(guan)責任的(de)應(ying)急管(guan)理部門提出(chu)恢(hui)復生產(chan)的(de)書(shu)面申請,經應(ying)急管(guan)理部門驗收(shou)合格后,方可恢(hui)復生產(chan)運行。

 

第四十條 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

 

第四十(shi)一條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批準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第(di)四(si)章 尾礦庫回(hui)采和閉庫

 

第四十二條 尾礦回采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回采(cai)安全設(she)施設(she)計應當報省級(ji)應急管理部(bu)門審查,嚴(yan)禁(jin)未經(jing)設(she)計并經(jing)審查批準擅(shan)自回采(cai)尾礦。

 

庫容(rong)小于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于10米的尾礦庫,其尾礦全部回采的,回采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四(si)十三條(tiao) 回采工程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回采基建工程建設內容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尾礦(kuang)回采工程涉及(ji)的(de)勘察、設計、評價、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ying)當符合本規定第(di)十三條的(de)規定。

 

安(an)全設施(shi)經(jing)驗收合(he)格后,生產(chan)經(jing)營單位(wei)應(ying)當及時按照《非煤礦(kuang)礦(kuang)山企業安(an)全生產(chan)許可證(zheng)實施(shi)辦法》的有關規定,申(shen)請尾礦(kuang)庫回(hui)采安(an)全生產(chan)許可證(zheng)。

 

未依法(fa)取得安全生產(chan)許(xu)可證的,不得進行(xing)回采。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采設計實施尾礦回采,嚴禁邊回采邊放礦,并在尾礦回采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和排洪設施安全造成影響。

 

第四(si)十(shi)五條 尾礦回采結束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本規定履行閉庫程序。

 

尾礦庫(ku)經(jing)回采(cai)后原則上不得再(zai)用(yong)來排尾,特殊情(qing)況下(xia)再(zai)利用(yong)作為排尾的,應當(dang)按(an)照新建建設項(xiang)目進行勘(kan)察、評價和設計,并(bing)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dang)報省級應急管(guan)理部(bu)門審查批準。

 

安全(quan)設施經驗收合格(ge)后,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當及(ji)時(shi)按(an)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quan)生(sheng)產許(xu)可證實施辦(ban)法(fa)》的有關(guan)規定(ding),申請尾礦庫安全(quan)生(sheng)產許(xu)可證。

 

前款涉及的勘察、設計(ji)、評價、施工、工程(cheng)監理等有關單位(wei)應當符合(he)本規(gui)定(ding)第十三條(tiao)的規(gui)定(ding)。

 

第四(si)十六(liu)條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準備工作。尾礦庫閉庫工程應當進行勘察、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閉庫安(an)全設(she)(she)施設(she)(she)計應(ying)當經省級應(ying)急管理部門審查(cha)批準。

 

前款(kuan)涉及(ji)的勘察、設計、評價、施(shi)工(gong)、工(gong)程監理等(deng)有關單位應當符合(he)本(ben)規(gui)定第十三條(tiao)的規(gui)定。

 

第(di)四十七(qi)條 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以及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告負有監管責任的應急管理部門,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庫容小于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于10米的尾礦庫,以及尾礦全部回采后的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四(si)十(shi)八條 尾礦庫閉庫工程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基建工程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尾(wei)礦(kuang)庫(ku)庫(ku)址所在(zai)行政區(qu)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wei)礦(kuang)庫(ku)下游村莊、居民等情(qing)況;

(二)尾礦庫(ku)建(jian)設(she)(she)和運行時間(jian)以及在建(jian)設(she)(she)和運行中曾經(jing)出現過的(de)重(zhong)大問題(ti)及其處理措施;

(三)尾(wei)礦(kuang)(kuang)庫(ku)主要(yao)技(ji)術參數,包(bao)括初期壩(ba)結構、筑(zhu)壩(ba)材料、堆壩(ba)方式、壩(ba)高、總庫(ku)容(rong)、尾(wei)礦(kuang)(kuang)壩(ba)外坡(po)坡(po)比、尾(wei)礦(kuang)(kuang)粒度、尾(wei)礦(kuang)(kuang)堆積量(liang)、防(fang)洪排(pai)水型(xing)(xing)式、排(pai)滲型(xing)(xing)式等;

(四)閉庫(ku)工程安全設(she)施設(she)計的主(zhu)要工程措(cuo)施和閉庫(ku)工程施工概況;

(五)安全設(she)施竣工驗收(shou)組的竣工驗收(shou)意見。

 

第(di)四十九條 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應急部門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閉庫工(gong)程安全設施竣工(gong)驗(yan)收報告及(ji)竣工(gong)圖;

(二)閉庫工程安全(quan)設施(shi)設計(ji)及批準文(wen)件;

(三)閉庫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四)施工報告和監理(li)報告;

(五(wu))其他相關資料。

 

尾(wei)礦(kuang)庫(ku)閉庫(ku)后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ding)注銷安全生產(chan)許可證,不(bu)得再作(zuo)為(wei)尾(wei)礦(kuang)庫(ku)進(jin)行使用,不(bu)再作(zuo)為(wei)尾(wei)礦(kuang)庫(ku)進(jin)行安全監管。

 

第五(wu)十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對(dui)解散或(huo)(huo)者(zhe)關閉破產(chan)的(de)生產(chan)經營(ying)(ying)單(dan)位,其(qi)(qi)尾礦庫(ku)閉庫(ku)工作(zuo),由生產(chan)經營(ying)(ying)單(dan)位出資(zi)人(ren)或(huo)(huo)其(qi)(qi)上(shang)(shang)級主(zhu)(zhu)管(guan)單(dan)位負責(ze);無上(shang)(shang)級主(zhu)(zhu)管(guan)單(dan)位或(huo)(huo)者(zhe)出資(zi)人(ren)不明確的(de),其(qi)(qi)尾礦庫(ku)閉庫(ku)工作(zuo)由應急管(guan)理(li)部門提請縣級以上(shang)(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指定單(dan)位負責(ze)。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本規定要求,進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批準。審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十(shi)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tiao)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wu)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移交移送有關部門,并將有關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一)生產經營單(dan)位將建(jian)設(she)(she)工程(cheng)發(fa)包給(gei)不具(ju)有(you)相應資質(zhi)等級(ji)的(de)勘(kan)察、設(she)(she)計、施工單(dan)位或者委托給(gei)不具(ju)有(you)相應資質(zhi)等級(ji)的(de)工程(cheng)監理單(dan)位的(de);

(二(er))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yue)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承(cheng)包(bao)單(dan)位將承(cheng)包(bao)的工程轉包(bao)或(huo)者違法分包(bao)的。

 

第五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將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di)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頓。

 

第五(wu)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依照本規定保證尾礦庫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尾礦庫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有前款(kuan)違法(fa)(fa)行為,導致發生(sheng)生(sheng)產(chan)安全事(shi)故的,對(dui)生(sheng)產(chan)經營(ying)單(dan)位的主要負(fu)責人(ren)給予(yu)撤職處分,對(dui)個人(ren)經營(ying)的投資(zi)人(ren)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kuan);構成犯(fan)罪的,依照刑(xing)法(fa)(fa)有關規定(ding)追究刑(xing)事(shi)責任。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wei)按照規(gui)定(ding)設置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機(ji)構(gou)、配(pei)備專職(zhi)安全生(sheng)產(chan)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i)定(ding)經考核(he)合格的;

(三)未將(jiang)事故隱患排查治理(li)情況如(ru)實(shi)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de);

(四)未(wei)按照規定(ding)制定(ding)生(sheng)產安全事(shi)故應(ying)急救援預案或者未(wei)定(ding)期組(zu)織演練(lian)的;

(五(wu))特種(zhong)作業人(ren)員未(wei)按照規定(ding)經(jing)專門的(de)安(an)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zi)格上崗(gang)作業,或者特種(zhong)作業人(ren)員數(shu)量(liang)不滿足(zu)本規定(ding)要求的(de)。

 

第六(liu)十一條(tiao)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尾(wei)礦庫建設(she)(she)項目(mu)沒有(you)安全(quan)設(she)(she)施設(she)(she)計或者安全(quan)設(she)(she)施設(she)(she)計未按照規(gui)定報經有(you)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kai)工(gong)或者回采(cai)的;

(二(er))未經設計并審(shen)查批(pi)準(zhun),擅自加(jia)高尾礦(kuang)庫(ku)壩體、擴大尾礦(kuang)庫(ku)庫(ku)容的;

(三(san))原審查批(pi)準被撤銷而(er)未重新履行(xing)建設(she)項(xiang)目(mu)安全設(she)施“三同時”審批程序;

(四)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de)安(an)全設施設計、施工圖施工的(de);

(五)尾礦庫(ku)建設(she)項(xiang)目竣工投入運(yun)行或者回采前,安(an)全設(she)施未經驗(yan)收合格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庫(ku)區從事爆(bao)破、采砂(sha)、地下采礦(kuang)的。

 

第六(liu)十(shi)二條(tiao)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閉庫:

(一)已經批準(zhun)的(de)(de)建設(she)(she)(she)項(xiang)目安全設(she)(she)(she)施設(she)(she)(she)計(ji)發生重大變(bian)更(geng),生產經營單(dan)位未報原批準(zhun)部門(men)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she)(she)(she)的(de)(de);

(二)建設工期內未完成施工且未按(an)本規定向應急管理(li)部門報告,擅自超期建設的;

(三)生產運行的(de)(de)尾礦(kuang)庫存在第二十四(si)條包含的(de)(de)事項變(bian)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bu)門審查同意(yi)擅自(zi)生產運行的(de)(de)。

 

第六十(shi)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shi)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di)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di)六十七條(tiao)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xing)為的機(ji)構,吊銷其相(xiang)應資質(zhi)。

 

第六十(shi)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完成閉庫,并處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完成閉庫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di)七十條(tiao)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對行政處罰(fa)決(jue)定機(ji)關和(he)處罰(fa)種類、幅(fu)度另有規(gui)定的(de),依照(zhao)其規(gui)定。

 

第(di)七章 附(fu)

 

第七十(shi)一(yi)條 尾礦庫,是指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

 

淹(yan)沒區,是(shi)指(zhi)設計最終狀態時尾砂(sha)和庫內(nei)水所淹(yan)埋的區域。

 

第七(qi)十二(er)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修訂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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